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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03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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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