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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99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之限制,仍依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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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7條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第98條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第100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第101條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第101-1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第101-2條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第101-3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第10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第103條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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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