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法
› 第42條
法官法 第42條
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 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1條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應依法公平…
第89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法官之保障」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
第44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第45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
第46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
← 第41-2條
看 法官法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