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法
› 第46條
法官法 第46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法官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