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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2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參加法官學院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開辦之研習課程,或法官學院認可審核要點所訂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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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