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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同一機關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且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有數人時,除該機關另有規範者外,依下列順序評比後定其排序: 一、實任法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 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距選送期滿較遠者優先。 五、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第3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發…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申請時…第22條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第23條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第23-1條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第24條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第25條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第25-1條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第26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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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