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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4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得申請留職停薪自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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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