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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6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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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