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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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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1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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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