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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 一、服務紀錄良好。 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選送期間二個月以下之進修遴選: 一、候補、試署期間或各該延長期間尚未屆滿。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從事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期滿後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曾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含專題研究),且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 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 六、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七、最近五年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 一、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受懲戒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分。 三、最近三年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語能力之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由法官學院訂定外語能力認定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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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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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送進修或考察」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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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