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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4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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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