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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 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各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時,得不受前項限制;合計未達四十小時者,應於實際到職之日起一年內補足時數。 第一項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完成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研習課程者,視為已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改任資格。 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限之各類型專業證明書者,得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每次調派期間為三年。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第21條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第22條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第23條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由司法院院長就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中,擬具與擬補…第24條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第25條司法行政人員或由法官轉任之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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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