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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4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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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