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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司法院秘書長。 九、研究法官: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第4條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第5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第6條法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優先為地區調動:一、於連江地區連續任職滿二年。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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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