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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者。 二、有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 三、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者。 四、有第九條規定計畫無法執行之情事者。 五、未依第十條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者。 六、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者。 七、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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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