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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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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10條
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 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四、推廣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之教育。 五、受理機關(構)、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六、推動與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相關之法令建置。 七、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八、扶助律師之評鑑。 九、其他法律扶助事宜。 基金會辦理前項第五款之事項,應依基金會與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團體之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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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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