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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法律諮詢。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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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