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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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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公會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倫理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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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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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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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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