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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公會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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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第27條法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28條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第29條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第30條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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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