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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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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公會
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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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27條
法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28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第29條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
第31條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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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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