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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33條

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 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執行業務違背法醫師倫理規範或法醫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法醫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法醫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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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