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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40條

第 六 章 獎懲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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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第33條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第34條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第35條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第3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第37條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第38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9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第41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第43條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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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