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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35條

第 六 章 獎懲
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法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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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第33條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第34條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第3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第37條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第38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9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第40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第41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第43條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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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