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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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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34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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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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