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組織法 › 第13條

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