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組織法 › 第8條

法院組織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11條看 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