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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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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