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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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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