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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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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