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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11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抄錄、請求交付光碟及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免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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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