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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5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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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