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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3條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法院認為前條第一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遠距端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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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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