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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二、金融帳戶: (一)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於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 (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三、虛擬資產帳號:指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註冊之帳號。 四、第三方支付帳號: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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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警察機關應建立適當機制,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資料,於必要範圍內,提供予以下機…第4條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第5條金融機構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一、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第6條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之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第7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行為人之虛擬資產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第8條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賣方客戶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9條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第10條本辦法所定應逕予關閉之帳號,倘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應依其他法令優先辦…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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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