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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二、行為人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三、其他法規有規定拒絕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者,依該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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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第3條警察機關應建立適當機制,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資料,於必要範圍內,提供予以下機…第4條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第6條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之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第7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行為人之虛擬資產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第8條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賣方客戶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9條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第10條本辦法所定應逕予關閉之帳號,倘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應依其他法令優先辦…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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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