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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8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賣方客戶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新申請成為賣方客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高風險客戶,應辦理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與第九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 (二)除依前目進行加強盡職調查後,認確有申請成為新賣方客戶之必要者外,原則應拒絕行為人之申請。 (三)經依前二目加強盡職調查後仍核准行為人新申請成為賣方客戶者,應執行本條第二款規定之服務限制。 二、行為人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前已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賣方客戶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執行以下服務限制: (一)行為人於同一提供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僅限開立一個帳號。 (二)自然人於同一提供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僅限代表一家法人簽約成為賣方客戶。 (三)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 (四)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二十日。 (五)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萬元。 (六)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定期清查,如賣方客戶有違反前款第一目之情形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逕予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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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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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