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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之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應為下列限制: 一、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額度併計。 二、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三、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前項行為人之金融帳戶如屬電子支付帳戶,其額度應為下列限制: 一、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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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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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