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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應申報及更新申報之身分資訊及基本資訊如下: 一、自然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戶籍地、現居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住國之稅務識別碼或相當資料。 二、法人之名稱、國籍、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稅務識別碼。 三、其他用以識別身分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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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擔任信託受託人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該部分以外之其他法人。第4條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依其所屬業別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訊之申報或更新申報…第5條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進行下列事項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一、與金融機構或指定…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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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