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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 第4條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4條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依其所屬業別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訊之申報或更新申報。 資訊之首次申報,應於信託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資訊變更之申報,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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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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