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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44條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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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