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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46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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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