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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第4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有關民政事項。 三、財政處掌理公庫金融、田糧、稅捐、地政、公產管理及其他有關財政 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建設處掌理農、工、商、礦、漁、鹽、交通、通訊及其他有關建設事 項。 六、警務處掌理警察、保安、兵役及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行政長官公署於必要時,得經行政院之核准,設置專管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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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依據中央法令,綜理轄區政務。第3條行政長官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第5條行政長官公署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主計及人事事務。第6條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第7條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第8條行政長官公署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第9條行政長官公署處務規程,由行政長官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第10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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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