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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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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第7條
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 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 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秘書處得設編審二人,薦任。民政財政兩處得 各設視察二人,薦任。建設處得設技正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 任;技佐或技士三人或四人,委任。教育處得設督學二人,薦任。各處得 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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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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