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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第6條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 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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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