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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 第2條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2條
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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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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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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