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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特性,辦理下列項目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作業: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懸浮固體(SS)、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磷酸鹽、矽酸鹽、總磷)、生化需氧量、礦物性油脂、氰化物、酚類、揮發性有機物、農藥。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及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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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