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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 第4條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4條
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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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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