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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二十年開採期間之計算,應自探勘或其延展期滿之翌 日起包括三年開發期間。開採期間屆滿申請延展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提 出開採期間之履行義務證明及延展期間之礦區圖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 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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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