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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開發與開採
本細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項、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對於投資合作人之開採礦區面積如少 於五千平方公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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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