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開發與開採
本細則第二章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項、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及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對於投資合作人之開採礦區面積如少 於五千平方公里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開發與開採」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投資合作人在探勘或其延展期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得依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探勘地塊或第十…
第16條
投資合作人於三年開發期中得同時進行開採。但其礦區面積應自探勘或延展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
第17條
投資合作人依前條第一項開發期滿後,其開採礦區面積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探…
第1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二十年開採期間之計算,應自探勘或其延展期滿之翌日起包括三年開發期間。開採期…
← 第18條
看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