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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開發與開採
投資合作人在探勘或其延展期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得依本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項之探勘地塊或
第十二條
第二項之單獨區域礦區面積內先行開 發或開採。但自核定探勘或其延展期屆滿之日起,其開發或開採之面積, 應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及
第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 投資合作人除前項得先行開發或開採外,並得於其探勘地塊或延展期內之 單獨區域礦區中繼續探勘,迄探勘或延展期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開發或開採及第二項之探勘期內所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之權益, 於契約內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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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本細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章第十五條第…
「開發與開採」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投資合作人於三年開發期中得同時進行開採。但其礦區面積應自探勘或延展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
第17條
投資合作人依前條第一項開發期滿後,其開採礦區面積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探…
第1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二十年開採期間之計算,應自探勘或其延展期滿之翌日起包括三年開發期間。開採期…
第19條
本細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章第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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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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