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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17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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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